音乐著作权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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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职能/*音乐著作权协会
会员部对外服务广大音乐著作权人,联络、吸收著作权人加入协会,是联系音乐著作权人与音著协以及会员与音著协的桥梁和纽带。
作品资料部负责管理会员的音乐作品及相关资料,发挥“信息数据库”的重要作用。作品资料部工作的正常运转确保了协会为音乐使用者发放许可服务、保障音乐著作权人及其音乐作品在海外获得更广泛的认可和保护。
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许可业务部为广大音乐作品使用者提供许可服务,协会提供服务的范围非常广泛,对音乐作品的机械复制, 如出版音像制品、制作电脑卡拉OK机等,举办现场演出活动,在餐厅、酒吧、宾馆、歌厅、飞机客舱、 火车车厢等公共场所播放背景音乐,广播电台、电视台演播音乐作品以及通过网络使用音乐作品等使用行为, 均在协会提供许可发放的范围之内。
法律部的工作立足于为会员、广大音乐著作权人及其他部门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律服务,是会员强大的法律后盾和必备的法律保障力量。同时,法律部还肩负着对外宣传、交流及学术研究的多重职能。
分配与技术部的主要职能是确认会员及相关权利人的每一笔著作权收入准确无误,并为协会提供所需的网络、通讯等软硬件技术支持。
财务与总务部的主要职责是确保协会的正常财务运作,同时为协会的正常运作提供坚实的后勤保障。
会员/*音乐著作权协会
会员条件协会实行会员制。凡*音乐著作权人,包括作曲者、作词者、音乐出版者和其他权利人,通过与协会签订《音乐著作权合同》,都可以成为协会会员。凡*音乐著作权人,有一首音乐作品公开发表,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可以成为协会会员。
会员权利1.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参加协会的著作权使用费的分配;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参加协会举办的奖励活动和享受协会提供的福利;
1.遵守协会章程,服从协会领导机构做出的决定;
2.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3.将全部现有和今后创作的作品向协会登记;
4.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会员有退会自由,退会申请须采用书面形式提交协会,会员有权通过书面形式终止本合同,收回授予甲方管理的权利,但在协会收到书面通知一年后生效。终止合同生效后,经登记即撤销会员资格。
为集体管理的目的,对未加入协会的音乐著作权人,本协会也为其收取著作权使用费并向其分配。
成立依据/*音乐著作权协会
*音乐著作权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以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了、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潜力的诉讼、仲裁活动。”
分支机构/*音乐著作权协会
根据发展需要,协会在全国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已设立了20个分支机构-地方代表处,作为协会臂膀的延伸。为更好地架构出全国范围内专业化的服务系统,协会将陆续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地方代表处。
主要职责/*音乐著作权协会
进行音乐著作权人和音乐作品的登记和档案管理;收取音乐作品使用者依法交付的作品使用功,并发放使用许可证;根据作品的使用情况向音乐著作人分配作品使用资;对侵犯音乐著作权的行为提出法律交涉;爱国家版权局指定,协会还承担法定许可使用音乐作品使用费的收转工作。
组织机构/*音乐著作权协会
协会决策机构:会员大会
协会领导机构组成如下:
理事会八十九人, 常务理事会十六人,由作曲者、作词者、音乐出版者、国家著作权行政部门及业界人士的代表组成。
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名誉主席三人,总干事一人,副总干事三人。
国际合作/*音乐著作权协会
在国际合作方面,协会于1994年5月加入了国际作者和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在CISAC的框架下,协会已与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同类组织签订了相互代表协议。2007年6月,协会成为国际影画乐曲复制权协理联会(BIEM)成员。
简介/*音乐著作权协会
*音乐著作权协会始终定位在服务全体会员,服务广大音乐著作权人,服务各类音乐使用者,服务社会,积极推进*音乐著作权保护事业的进程之上。协会总部设在北京,依据协会的各项职能划分,下设会员部、作品资料部、表演权许可业务部、复制权许可业务部、广播权许可业务部、法律部、分配与技术部、财务与总务部,共8个职能部门,效力工作人员已逾50人,他们拥有法律、音乐、市场营销、IT等多种不同专业背景,从而支撑起协会专业化、多层面、高水准、高效率、系统化的服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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